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通用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乡卫生院双向转诊制度(通用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医院高度重视双向转诊工作,对于只需进行后续治疗、疾病监测、康复指导,护理等服务的患者,医院应结合患者意愿,宣传、鼓励、动员患者转入相应的市(县)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我院医联体成员,由下级医院完成后续的康复治疗。
二、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加强双向转诊管理,将其作为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业务副院长为此项工作的主要审批责任领导,医务科负责双向转诊的监管工作,具体实施部门设在门诊部、急诊科(节假日),负责定期评价和持续改进,确定专人负责接待双向转诊患者的有关事宜及完成有关资料登记、整理工作。每月将统计数据上报医务科。各临床科室的科主任各负其责,并在科内指定1-2名医务人员为双向转诊联络员,负责本科室转诊患者的具体接待事宜。
三、双向转诊协议医院双方要保持通讯畅通,遇危、急患者和大批伤员时直接沟通,建立急救绿色通道。
四、我院负责接收各市(县)级医院、乡镇XXX转诊的患者以及上级医院转回的病情稳定的患者,竭力保证转诊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治。如遇急重症患者,根据病情,协议医院拨打我院紧急救援电话120或将患者转入我院急诊科,急诊科任何医务人员不得延误及推委患者,要保证及时、有效的抢救治疗。
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临床科室的科主任认定确实需要转出的患者,需与上级医院或下级医院做好联系,保证患者在转出过程中患者的安全。
六、转诊程序
1、转入患者:接转诊患者后,在门诊部或急诊科进行转诊登记并报医务科备案,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需住院者优先安排。
2、转出患者:
(1)、上转诊: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转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的患者,科室医生填写转诊单,经科主任审批后,送并到医务科、院医保办(新农合办)登记备案,患者或家属携“转诊单”至市医保办、新农合办审核备案后,方可前往上级医院就诊。
(2)、下转诊:符合下转条件者,科室主任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后,填写双向转诊单并登记,科主任审批后,送医务部审核备案,患者方可持“转诊单”前往下级医院就诊。
七、双向转诊需具备的条件
1、转上级医院条件(除急诊抢救外)
(1)、由于我院治疗条件有限,不能实施有效救治,且转运途中风险相对较小的患者;
(2)、多次诊断不明确或治疗无效的病例,疑难复杂病例;
(3)、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我院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5)、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6)、其他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2、转下级医院
(1)、各种危重症患者经救治后病情稳定进入疗养康复期;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或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3)、手术愈合后需要长期康复的患者;
(4)、老年患者护理和照护;
(5)、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家属要求继续康复治疗者。
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双向转诊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九、定期与签订双向转诊协议的上下级医院进行沟通,加强联系,改进转诊协调配合能力。
十、全院各部门互相配合、沟通协调,做好双向转诊衔接工作。各科室医务人员要做好转诊登记。医务科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双向转诊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将检查情况纳入综合目标考核。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医院必须服从市卫生局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无条件收治送达的患者。
(2)医院立即启动院内应急救援预案,动员和调整全院医疗资源,开通“绿色通道”,尽最大可能满足急救的需要。
(3)对医院附近突发公共卫生事什,发现批量患者或毒物接触者涌入,在未接到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指令的情况下,应该一面向上报告,一面先
期处理;特别是在发生了有毒物持续外溢、爆炸、燃烧的`化学事故或群体创伤情况下,除了针对可能的毒物接触予以对应处理外,对伴有外伤、烧伤及化学灼伤的伤病员尽早进行处理(包括清洗、包扎、固定,清刨、止血、抗休克和抗感染治疗等)。对有生命危险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和监护。
(4)除对重危患者(包括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抢救,收住入院(传染病患者及疑似患者收住隔离病室)外,对大量涌入的症状不明显或较轻微的有毒化学物接触者,在未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同意分流和医疗用房不足的情况下,可临时腾出会堂、办公用房等处安排留观。
(5)对于需急诊手术、进入icu抢救、住院或需留观的病人由抢救组组长决定,安排收住相关科室,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6)对所有群体、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或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事件而到医院就诊者,无论是被收住入院,还是被安排留观,都应按《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做好记录;同时,统一登记造册。
(7)对已接收的,超出本院容纳和救治能力的患者及需转送到定点收治医院或留观医院的传染病患者,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同意分流和统一调度,并在落实转诊医院的情况下,必须写好简要病历,方能转往指定医院。
一、工作原则
(一)患者自愿原则
(二)分级管理原则
(三)合理诊疗原则
(四)连续服务原则
(五)科学引导原则
二、双向转诊对象
(一)上转对象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难以实施救治的急危重症;
2、受诊疗条件限制不能诊治的疑难复杂病例;
3、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科目的病例;
5、区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二)下转对象
1、急危重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适宜基层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人;
2、诊断明确,需长期康复治疗的慢性病人;
3、自愿要求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适宜基层后续治疗或康复者;
4、区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5、其他适宜基层后续治疗或康复的病人。
三、双向转诊流程
(一)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转诊原则将符合上转指征的患者转至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治。
(二)转诊患者持“双向转诊单”到医院就诊。
(三)转诊患者病情稳定后,医院将符合下转指征的患者转回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康复治疗。
四、工作职责
(一)区级医疗机构职责
1、成立双向转诊服务科室,确定专人负责,统一协调双向转诊工作,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保证双向转诊工作的顺利开展。
2、医院服务科室负责协调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和联系下转患者工作。安排专科医生接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的患者。
3、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病人实行优先就诊,减少就医环节,一般情况下,上转患者住院应优先考虑。
4、实行资源共享,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患者根据病情需要合理检查,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5、将本医院简况、特色、知名专家特长、医疗设备及优恵政策措施编印成册,发至基层责任医生手中,并在转诊信息系统中公开,方便基层责任医生转诊。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汇集、上报、下转接收和落实随访工作任务。
基层责任医生要熟悉区级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常用检查项目等,协助或指导病人联系相关专家,及时将符合转诊指征的患者转往区级医疗机构。
对上转患者要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情况。对下转患者一般应在48小时内进行随访,要按照区级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做好康复治疗、护理和随访管理,保持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规范性,并及时更新档案,规范管理。
一、从外院转入
(一)符合下列转入标准的外院患者方可转入我院:
1、转出医院的医务科与我院医务科联系,由我院医务科指定相应的专科医师急诊科值班医师,双方经电话联系共同评估后,认为患者适合转运。
2、我院有诊治转入患者的能力,能为其提供服务。
(二)转入过程:
1、我院专科医师急诊科值班医师接到外院要求转入的请求后:
(1)判断转入的原因:
①紧急医疗状况。
②进一步专科治疗。
③患者家属同意转院。
(2)获得转入患者的基本信息:
姓名、年龄、性别、诊断、转院的原因。
(3)联系相应病区,安排床位。
2、转出医院负责患者转运期间的安全。
3、对于病情不稳定的患者,须首先在急诊科进行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再收入相应病房治疗。
4、入院手续见《入院制度》。
二、从本院转出
(一)转出标准:
1、受我院诊治能力及条件限制不能够完成救治的患者。
2、患者病情需专科治疗,如传染病、精神病等。
2、患方强烈要求转院治疗。
(二)转出过程:
1、患方同意或要求转院。
2、由患方或科室主任与转入医院相关科室联系,必要时由医务科与转入医院医务科进行联系。
3、主管医师负责整理患者住院期间病历资料并出具病情介绍等手续。
4、对于危重患者转院,由患者所在的科主任联系办公室安排转运的急救车辆,并负责患者转运期间的安全,根据患者的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观察或监护,在患者病历中做好转院过程中病情记录,并与转入医院做好交接。
3、一般患者的转院参见《双向转诊制度》。
医保患者的转院遵照医保相关规定和流程执行。
为了给社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转诊治疗绿色通道,建立专科医院(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 社区双向转介工作机制,发挥基层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机构的作用,做好社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访视和康复指导,为患者提供连续、完整的治疗康复服务,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双向转介分类 双向转诊分为上转和下转。
(一)上转
1、医疗机构上转
(1)由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至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
(2)由综合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转诊至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
2、非医疗机构上转
(1)由各县市残联转诊至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
(2)由各县市民政部门转诊至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
(3)由公安、厂矿、企事业单位转诊至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
(二)下转
1、由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转介到各县市疾病控制中心。
2、由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转介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康复服务机构。
二、转介对象
患有精神疾病的大理州常住人口。
三、转介疾病种类
1、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等;
2、老年痴呆、脑血管病所致的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慢性躯体疾患所致的精神障碍等器质性精神障碍;
3、酒精所致的精神障碍、各种药物(含毒品)依赖所致的精神障碍等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4、中度、重度、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以及伴有精神障碍的`精 神发育迟滞;
5、确已导致患者精神活动和社会功能明显受损的其他精神障碍,如病情严重的强迫症、恐惧症等。
四、转介指征
(一)上转指征
1、各类精神疾病的发作期,如严重的幻觉、妄想、兴奋、躁 动、思维紊乱的患者;
2、有暴力攻击或明显自伤、自杀行为的患者;
3、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精神疾病诊断不明确者;
4、治疗过程中出现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毒副反应;
5、在家维持治疗效果不好,病情复发或加重的患者;
6、病人或家属要求门诊或住院治疗的患者;
7、家庭监管无力需住院治疗的患者;
8、社区“关锁”的精神病患者。
(二)下转指征
1、诊断明确,仅需门诊治疗不需住院或病情较稳定者;
2、住院治疗出院后,需进行社区跟踪随访、教育康复者;
3、主要精神症状控制,愿意参加社区康复活动及职业康复训 练的康复者。
五、转诊流程
(一)由医疗机构上转病人或家属持医疗机构“转诊通知单” ,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门诊“转诊服务台” 导诊护士优先安排患者就诊 ;
(二)由非医疗机构上转病人或家属持单位“转诊介绍信” ,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门诊“转诊服务台” 导诊护士优先安排患者就诊 ;
(三)下转 病人或家属持主管医生开具的“康复者社区转介信息卡”到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精防办,精防办根据患者需求和辖区资源,与疾控中心、 康复服务机构或相关单位联络,协助患者办理社区康复服务,为患者提供跟踪访视和社区康复服务 。
六、工作要求
1、坚持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选择权。
2、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大厅设“转诊服务台” ,负责转诊精神病患者的导诊工作,实行优先就诊和优先安排住院。
3、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精防办负责转介病人的协调与联络。
4、对转诊不合作的患者,应尽量争取家属的支持,必要时与街道残联、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和患者单位联系,协助转诊。
5、患者表现暴力、攻击、冲动、伤人或自伤,有肇事肇祸倾向时,可联系辖区派出所协助转诊。
6、转诊病人应具备医疗费用支付能力,包括医保、自费或社会医疗救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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