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会计制度
在当下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的会计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为了加强学校会计管理,使财务会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卓有成效,学校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财务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法制观念,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各种法律财政法规,树立为学校当家理财的思想,严格财务制度,堵塞漏洞,协助学校领导管理好财务开支。
2.规范经费开支,做到用款有计划,专款专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内部稽核制度,各用款部门严格执行经费定额指标。凡超定额指标者,不得报支。
3.严格报销手续,报销人员必须提供合法、完整、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经会计人员审核后予以办理。
4.私人一律不得借用公款,凡因公外参观、学习、外调、购物,需要预支车旅费及临时借款者,必须填写预付款凭证,经校长批示方可借款,办事结束后三天内来会计处报销,结清原欠,前借未清原则上不办理第二次预借。
5.凡到外地购买物品需要汇款者,应先填写请汇单,由校长批准汇款,一旦发票、单据收到后立即前来报销,不得拖延。
6.加强支票管理,严格领用支票审批制度,坚决不开空头支票。
7.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收缴的学杂费、书簿代办费必须及时送交银行,不得坐支。
8.规范收费工作,杜绝乱收费现象。
9.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格管理好支票、印章,确保资金安全。
一、为了加强医院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
三、医院的会计核算除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四、医院应按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医院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二)医院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可按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医院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医院应按下列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医院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医院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医院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医院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医院自行规定。
(三)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收人支出总表;
3、基金变动情况表;
4、有关附表。
(四)医院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规定。
(五)医院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医院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医院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修订。
八、本制度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四、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六、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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